住建部:坚决遏制新增违建 有效治理存量违建
编辑:焦作楼市网
2018年01月31日10:05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摘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有效治理存量违法建设,对国家公职人员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有效治理存量违法建设,对国家公职人员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指出,要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各省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各市、县(区)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和报告责任制,落实市、县(区)有关部门、街道(镇)和社区等基层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现和报告责任。督促各市、县(区)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办法,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完善群众举报和反馈制度,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快速拆除机制,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要立即予以制止,坚决刹风止乱。
《通知》提出,要有效治理存量违法建设。推动各市、县(区)按照《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治理目标,完善建成区违法建设台账管理,有效处置存量违法建设;明确违法建设处置计划和分阶段处置任务,压实相关部门违法建设处置责任,建立联动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处置存量违法建设,杜绝选择性执法;坚决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优先拆除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其它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也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选择部分典型案件公开挂牌督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惩防长效机制。推动各市、县(区)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建立违法建设惩防长效机制;不断总结违法建设治理经验,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健全治理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体系;强化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倒逼形成不敢违法建设、不愿违法建设的格局;统筹规划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适应市民居住生活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通知》明确,全面强化综合考核评价。加强对各市、县(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力有效进行;制定违法建设治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依据治理要求设定考核指标。实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季排名、半年通报、年度考核等制度;指导各市、县(区)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反馈机制,限期整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考核评价结果要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对工作积极、治理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6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五年行动方案》)要求,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前,一些地方新增违法建设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存量违法建设处置进展缓慢,违法建设治理存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各省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各市、县(区)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和报告责任制,落实市、县(区)有关部门、街道(镇)和社区等基层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现和报告责任。督促各市、县(区)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办法,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完善群众举报和反馈制度,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快速拆除机制,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要立即予以制止,坚决刹风止乱。
二、有效治理存量违法建设
推动各市、县(区)按照《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治理目标,完善建成区违法建设台账管理,有效处置存量违法建设;明确违法建设处置计划和分阶段处置任务,压实相关部门违法建设处置责任,建立联动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处置存量违法建设,杜绝选择性执法;坚决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优先拆除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其它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也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选择部分典型案件公开挂牌督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健全惩防长效机制
推动各市、县(区)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建立违法建设惩防长效机制;不断总结违法建设治理经验,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健全治理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体系;强化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倒逼形成不敢违法建设、不愿违法建设的格局;统筹规划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适应市民居住生活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全面强化综合考核评价
加强对各市、县(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力有效进行;制定违法建设治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依据治理要求设定考核指标。实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季排名、半年通报、年度考核等制度;指导各市、县(区)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反馈机制,限期整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考核评价结果要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对工作积极、治理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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